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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动防)罚〔20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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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红谷滩新区琪琪宠物用品店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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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红谷滩新区琪琪宠物用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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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360125MA38Q42U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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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17日,红谷滩新区琪琪宠物用品店向举报人出售了一只犬,总费用为1450元整,店主凌象高在出售犬只的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向红谷滩区制服诱惑
进行申报检疫,也未取得该犬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店出售犬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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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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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序号8—无从轻或从重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档次:“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6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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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450元的0.3倍435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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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制服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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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31日  | 
    
